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处理案例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程辉 人气: 时间:2014-11-08
摘要:售后回购指销售商品时,销售方与购货方签回购协议,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该批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情况下,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的条款,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与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以确定是否实现销售...

    收入会计处理账务

    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售后回购业务,企业应当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发出商品的销售价格与实际成本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企业发出商品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按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贷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清理等,按增值税发票上的增值税额或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应交的营业税,贷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应交税金—— —营业税等。

    根据计算的有关税金和附加,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贷记应交税金—— —应交城建税、其他应交款—— —教育费附加,按借贷方差额,贷记或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如果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还应在销售与回购期内按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如果回购价格小于原售价,根据谨慎性原则,则不能计提财务费用。企业日后重新购回该商品时,根据对方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记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等,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同时,将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的余额冲减或增加购回商品的成本。

    案例解析

    例一:A公司在2013年6月1日与B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根据合同向B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商品并未发出,款项已经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80万元。5月1日,签订的补充合同约定,A公司应于10月31日将所售商品回购,回购价为110万元(不含增值税税额)。

    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2013年6月1日,签订销售合同,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借:银行存款 117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其他应付款—— —B公司 100 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由于回购期间5个月,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大,因此,采用直线法计提利息费用。每月计提利息费用为2万元。

    借:财务费用 2  贷:其他应付款—— —B公司 2

    2013年10月31日回购商品时,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为110元,增值税税额为18.7元,款项已经支付。

    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00187 
    财务费用—— —回购0.0002 
    其他应付款—— —B公司0.0108
    贷:银行存款0.01287

    例二:A公司2011年1月将一批库存商品销售给B公司,售价为1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成本为80万元。货款已经收到。根据合同规定,此业务为卖方选择权回购。2011年年末该商品的市场价格为140万元,2012年年末该商品的市场价格为125万元,2013年年末该商品的市场价格为137万元。假设回购时间为2014年1月,回购价为136万元。2014年1月1日,A公司决定回购该批商品。

    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2011年1月销售时:借:银行存款 117   贷:库存商品80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长期应付款—— —应付售后回购款 20 

    2011年年末,因为商品的市场价格高于回购价,说明A公司可能会回购,则A公司应将回购价高于原售价的差额36万元(136-100)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借:财务费用 36  贷:长期应付款—— —应付售后回购款 36

    2012年年末,商品的市场价格发生变化,低于回购价格,A公司一般不会回购商品,此时应对2011年的会计处理追溯调整,假设不考虑调整盈余公积等。借:长期应付款—— —应付售后回购款 36  贷: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 36

    2013年年末,商品的市场价格再次发生变化,高于回购价,说明A公司可能回购,应将回购价高于原售价的差额36万元分期计入2011年、2012年、2013年的财务费用。

    借: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24  财务费用 12
    贷:长期应付款—— —应付售后回购款 36

    2014年1月1日,A公司决定以136万元回购该批商品:
    借:库存商品 136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3
    贷:银行存款159

    同时:借:其他应付款 56   贷:库存商品56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