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地税局及省人保局联合发布了《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4〕70号),进一步明确了我省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该文件下发主要是对2013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延续和完善,并进一步明确主要从鼓励自主创业和吸纳就业两方面给予税收优惠。根据文件精神,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广州地税提醒,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享受上述政策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政策背景—— 文中所指的“重点群体”具体包括: 2、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的人员范围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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