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国家税务局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市本级个体工商户实行联合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衢州市国家税务局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2013-12-1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联合管理对象 国地税共同管理的个体工商户。 二、联合管理内容 在主管国税机关联合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停(复)业、核定(调整)定额,签订委托缴税协议、超定额补税、催报催缴、欠税清理、非正常户认定(解除)、税务登记证件失效认定(解除)、违章处理和注销等事项。 三、个体共管户应缴税(费)种税率(征收率、附征率) (一)增值税:销售额的3%(仅适用小规模纳税人)。 (二)个人所得税:销售额的0.6%(仅适用定期定额户)。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税额的7%、5%、1%。 (四)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税额的3%。 (五)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税额的2%。 (六)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销售额的0.1%。 (七)文化事业建设费:销售额(含税)的3%(仅适用广告服务业)。 四、缴税方式及处理 个体工商户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委托缴税协议书》、《“一户通”同城特约委托收税(费)款协议书》后,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费)款划缴。个体工商户应在缴税账户中存足存款,若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费)款(包括超定额补税),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将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五、咨询电话:12366 特此公告。 衢州市国家税务局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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