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国家税务局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衢州市国家税务局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市本级个体工商户实行联合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2-11
摘要:在主管国税机关联合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停(复)业、核定(调整)定额,签订委托缴税协议、超定额补税、催报催缴、欠税清理、非正常户认定(解除)、税务登记证件失效认定(解除)、违章处理和注销等事项。

衢州市国家税务局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市本级个体工商户实行联合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衢州市国家税务局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2013-12-11


  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确保国家税款准确、安全、快捷入库,提高工作效率,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市本级个体工商户实行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联合管理对象

  国地税共同管理的个体工商户。

  二、联合管理内容

  在主管国税机关联合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停(复)业、核定(调整)定额,签订委托缴税协议、超定额补税、催报催缴、欠税清理、非正常户认定(解除)、税务登记证件失效认定(解除)、违章处理和注销等事项。

  三、个体共管户应缴税(费)种税率(征收率、附征率)

  (一)增值税:销售额的3%(仅适用小规模纳税人)。

  (二)个人所得税:销售额的0.6%(仅适用定期定额户)。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税额的7%、5%、1%。

  (四)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税额的3%。

  (五)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税额的2%。

  (六)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销售额的0.1%。

  (七)文化事业建设费:销售额(含税)的3%(仅适用广告服务业)。

  四、缴税方式及处理

  个体工商户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委托缴税协议书》、《“一户通”同城特约委托收税(费)款协议书》后,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费)款划缴。个体工商户应在缴税账户中存足存款,若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费)款(包括超定额补税),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将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五、咨询电话:12366

  特此公告。

  衢州市国家税务局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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