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短缺的H石化公司犯难之际,一家“影子银行”找上门来,声称可贴现H公司票据为其提供资金。H公司本以为从此有了“钱途”,谁知这却是个陷阱。 最近,大连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查获一起企业用虚假凭据虚列财务费用案件。经查,H石油化工公司受“影子银行”欺骗,用其提供的虚假贴现凭证共列支财务费用598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00.75万元。该局依法追征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12.22万元。 反常业务疑窦丛生 大连H公司2008年成立,从事石化产品、燃料油的经营、结算业务,资产总额1.5亿元。2014年4月,大连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实施(油品)专项检查,经过分析,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财务费用支出反常:2012年期间费用总额491万元,其中财务费用达到201万元:2013年总额1327万元,财务费用615万元。 油品购销企业资金需求量大,银行借款多,财务费用自然会高一些。但是,一般情况下财务费用不应过分偏离按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出的利息支出,而H公司财务费用明显偏高,与短期借款金额极不匹配。 该企业财务费用支出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呢?检查人员怀揣疑问来到了该公司。 实地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是由于票据贴现费用大而直接导致财务费用升高。贴现,是将未到期的票据卖给银行获得流动性的行为。贴现费用,是银行所扣除的贴现日至到期日之间的利息。既然是持票人贴现,那么在账务处理上,贴现费用应当来自于“应收票据”,但H公司恰恰相反,贴现费用大部分来自于“应付票据”科目,这意味着其作为出票人自行贴现,并承担贴现费用,有悖业务常规。 对此,该公司负责人解释称,由于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只能通过缴纳保证金的形式,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以解决资金困难,但上游客户依仗优势地位,拒绝承担贴现费用,H公司被迫只能自行支付,也就是买方付息。 H公司的异常支出真是出自“买方付息业务”吗? 检查人员通过多方查证,发现所谓买方付息业务并不改变贴现流程,承兑票据的持票人仍是唯一贴现权利人,只是利息的承担者不同。而且,根据规定,出票人与持票人不能为同一人,因此,“买方付息业务”的解释并不能完全消除企业违法嫌疑。检查人员决定继续追查。 千里求证查辨真伪 通过逐一核查该企业贴现凭证,来自于湖南某农村信用社不同时间的9张贴现凭证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贴现凭证上加盖的银行三角章均未标明具体日期。进一步比对发现,贴现凭证不仅字迹出于同一人之手,而且墨迹粗细深浅毫无二致,凭证具有很大的伪造嫌疑。 此时,核实票据真伪,成为本次检查的关键。 2014年5月,检查人员不远千里奔赴湖南,几经奔波,终于在湖南省国税局相关人员的协助下,找到了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听说检查人员来自大连,信用社负责人极为惊讶,因该社地处偏远,金融业务相对较少,全年贴现息不过1000万元,而且从未与大连企业开展过业务往来,至于H公司,更是闻所未闻。 经信用社鉴定,贴现凭证上加盖的银行三角章系伪造,笔迹与该社业务人员均不相同,凭证存根联中也不存在H公司的交易痕迹。至此,检查人员掌握的证据表明9张贴现凭证均为伪造。 案件真相浮出水面 面对检查人员提供的证据,H公司负责人不得不说了实话。原来企业资金紧张申请贷款是真事儿,但企业真实的业务并不是买方付息,而是保兑仓贷款。 保兑仓贷款,即缺乏相应担保能力,无法取得银行贷款的企业,通过有担保能力的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后,可向银行申请开具银承汇票。 H公司就是一家缺乏担保能力的需要贷款的企业。 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方不可自行贴现票据。H公司获得担保后,具备银承汇票开具能力。一家“影子银行”(可以提供资金但游离于金融监管视线之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找上门来。“影子银行”称除可折价收购企业开出的票据外,还能像银行一样向H公司提供贴现凭证用于做账。于是H公司轻信了“影子银行”,用这种方式进行了一系列变现操作。H公司没想到,“影子银行”不仅操作方式违法,提供给它用于税前扣除贴现息的贴现凭证也是假的。 经查,H公司以取得的虚假贴现凭证共列支财务费用598万元,同时该企业还存在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列支财务费用205万元的问题,共少缴企业所得税200.75万元。大连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依法追缴该公司所欠税款,并加收滞纳金12.2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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