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措施
来源:税务研究
作者:杨虹 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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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5-18
摘要:内容提要:拍卖行业是一个新兴产业,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拍卖行业现行税收负担较重,已影响到了拍卖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本文通过对拍卖行业现行货物与劳务税收政策的分析,指出其存在增值税重复征税、拍卖人税收负担较重...
(二)拍卖活动的实质是提供中介服务
拍卖行业具有商务服务业的内在特征,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拍卖人不拥有拍品的所有权。我国《拍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第二十三条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中,只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中介服务,拍卖人不拥有拍品的所有权,其经营行为属于典型的商务服务。
2.拍卖人的代理活动是一种全程介入式服务。与一般的代理人相比,拍卖人的代理活动是一种全程介入式服务。拍卖人由于自身商业行为和业务的特殊性需要,在提供中介服务的交易过程中全程介入,以保证交易双方的权益和交易的尽快完成。如在拍卖受理过程中要对拍品的法律资格进行审查,对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的合法资格及偿付能力进行审查,将买受人支付拍品的成交额事先打入拍卖人的账户,拍卖人以自己的名义开具拍品发票等。拍卖人的这种全程介入式服务主要源于两点:
一是为拍品的正常成交提供保证。在拍卖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拍卖落锤后,买受人不履行承诺,不向委托人支付拍品的成交款,也可能存在委托人不履约的情况。拍卖人作为第三方媒介,有义务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避免发生纠纷和欺诈。
二是委托人为了对自身信息保密,要求拍卖人给买受人开具发票。这就要求买受人先将拍品的成交额打入拍卖人的账户中。
(三)拍品成交额属于拍卖人“代收转付”款项
拍卖人收取的拍品成交额属于拍卖人的“代收转付”款项,不是拍卖人的营业收入。“销售代销货物”主要有“视同买断”和“支付手续费”两种方式。就拍卖人而言,其经营业务属于“销售代销货物”中的“支付手续费”方式,而非“视同买断”。拍卖人在交易中仅仅起媒介(搭建交易平台)的作用,不拥有拍品的经销权,不能做买断交易。买受人支付给拍卖人的拍品成交额,是拍卖人代委托人收取的,并要全额转交给委托人的。拍品的成交额只是拍卖人的“代收转付”款项,不是拍卖人的营业收入。
三、对拍卖行业增值税政策建议
鉴于在我国拍卖实践中,不同拍品在拍卖活动中存在很大差异,加之委托人能否给拍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也极为复杂,我国拍卖行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 37号)[全文废止](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有关规定,拍卖行业取得的佣金收入适用于“文化创意产业”税目下的“会议展览服务”细目。
税屋提示——参考最新政策财税[2013]10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一)拍卖人增值税的一般规定
拍卖人增值税一般规定指拍卖人适用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鉴于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中存在以自己名义给买受人开具拍品发票和不以自己名义给买受人开具拍品发票两种情形,拍卖人增值税一般规定也分为两种情况。
1.拍卖人以自己的名义给买受人开具拍品发票。“拍卖人以自己的名义给买受人开具拍品发票”是指拍卖人以自己的名义给买受人开具拍品发票,且可以从委托人处取得拍品的进项税发票。拍卖人以自己的名义给买受人开具拍品发票,税收上视拍卖人为从事销售活动的纳税主体,拍卖人的经营行为划分为购进货物与销售货物两项。此制度适用于委托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委托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1)计税依据。拍卖人应就拍品的成交额以及向买受人和委托人收取的佣金收入作为计税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2)适用税率。此制度分别就拍品的成交额和佣金规定不同的适用税率。
第一,拍品的成交额依17%、13%的税率征收,即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确定。
第二,佣金收入按“文化创意产业—会议展览服务”适用的6%税率征收。
同时,如果拍品是适用免税货物或服务的,佣金收入也免税。
2.拍卖人不以自己的名义给买受人开具拍品发票。“拍卖人不以自己的名义给买受人开具拍品发票”是指拍卖人以第三方媒介的身份,向委托人和买受人提供中介服务,不“代收转付”拍品的成交额。拍卖人不以自己的名义给买受人开具拍品发票,税收上视拍卖人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中介服务的纳税主体。
(1)计税依据。拍卖人应就向买受人和委托人收取的佣金收入作为计税销售额。
(2)税率。佣金收入按“文化创意产业—会议展览服务”适用的6%税率征收。
(二)拍卖人增值税的特殊规定
拍卖人增值税特殊规定指拍卖人以自己的名义给买受人开具拍品发票,且无法从委托人处取得拍品的进项税发票。拍卖人以自己的名义给买受人开具拍品发票,由于无法取得拍品的进项税发票,税收上视拍卖人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中介服务。拍卖人为买受人开具的拍品成交额不作为拍卖人的收入,不予征税。
1.计税依据。拍卖人向买受人和委托人收取的佣金收入作为计税销售额。
2.税率。佣金收入按“文化创意产业—会议展览服务”适用的6%税率征收。
3.拍品成交额的税务处理。
在该方法下,拍品的成交额是由拍卖人“代收转付”的,且拍卖人不能取得拍品的进项税发票。所以拍卖人给买受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要分别列明两项内容:
一是收取的佣金收入及缴纳的6%的销项税额;
二是拍品的成交额以及委托人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拍卖人向买受人开具发票的前提是委托人应缴纳的增值税已由拍卖人代扣代缴,并取得了完税凭证。
这样做的目的:
一是买受人交付给拍卖人拍品的成交额,要给买受人有效凭证;
二是发票上注明的委托人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以委托人先完税为前提的,这样可以通过拍卖人源泉控制税款。
(三)拍卖人增值税的简易征收
如果拍卖人年应税服务收入小于500万元,按增值税的简易征收方法计税。计税依据是拍卖人的佣金收入,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参考文献】
[1] 唐晓鹰.艺术品拍卖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的可行性研究[J].涉外税务,2013年第5期.
[2] 王瑛.论拍卖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J].商业经济,2009年第3期.
【作者简介】杨虹,中央财经大学 许强,中央财经大学
【文章出处】《税务研究》2015年第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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