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2000]124号 北京市国税局关于重新核定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等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7-19
摘要:为加强各级国税机关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的实际情况,经市局研究决定,对一般纳税人重新核定发售专用发票的数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北京市国税局关于重新核定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等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2000]124号              2000-07-19


  为加强各级国税机关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的实际情况,经市局研究决定,对一般纳税人重新核定发售专用发票的数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发售数量的标准

  (一)对新办企业且被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每次可以发售其3本以下手写版专用发票或100份以下电脑版专用发票。新办企业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授权其开具万元版防伪税控专用发票。

  (二)对用票量大、财务核算健全且纳税正常的企业,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后,每次可以发售其使用一个月以内的专用发票数量。申请使用防伪税控开具专用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授权其开具十万版以上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

  (三)对被列入市局京国税[1999]136号文件中规定的监控范围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原则上每次发售其1本手写版专用发票,并实行验旧售新。

  (四)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每次可以发售其10本以下手写版专用发票或300份以下电脑版专用发票,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授权其开具万元版防伪税控专用发票。

  二、对已购领电脑版专用发票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原则上不再发售其手写版专用发票。

  三、各区、县局应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发售专用发票数量的具体规定,严禁擅自变动发售数量标准。

  四、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凡以前市局有关发售专用发票数量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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