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六)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八)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十)随军家属就业。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十二)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十三)失业人员就业。 (十四)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十五)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投产后的应税服务。 (十六)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 (十七)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 (十八)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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