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企业退税顽疾亟待解决

来源:税事杂谈 作者:税事杂谈 人气: 时间:2022-07-21
摘要:现行企业所得税跨地区汇缴表格,其逻辑按照2012年57公告出台,故该企业存在50%税金数千万元,无法从地方税务机关退出,纾困无从谈起,经营更逾困难。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行退税制度,为企业经营纾困,但在制度和执行层面,仍存在问题,使企业税金无处可退,亟待解决。

  1、建安企业所得税汇缴政策分析

  为合理调配收入进度,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了普遍的预缴制度,即企业按照营业利润每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即普遍的时间性预缴制度。在此基础上,对于其中大型企业存在的地域性经营问题,为合理调配地方利益,税总出台了跨地域税收利益分配预缴制度,即《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根据以上规定,一般性跨地区企业,需要时间性和地域性预缴税金,即每季度在分支机构经营地按照法定比例预缴税金/退税。其一般性规定如下:

  第六条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而对于建筑安装企业来讲,由于地域性经营问题更为复杂,税总又制定了针对建安企业的特殊地域性预缴制度,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该文件2018年被修订,说明该文件仍然有效,且仍在税总关注范围。该文件规定: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28号后改为2012年57公告)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即,对于跨地区建安企业,需要在2012年57号公告之外,再执行总机构直接项目部千二的地域性预缴。

  2、建安企业退税实践问题导入

  某大型建安企业,同时具有二级分支机构和总部项目部。该企业主要项目在总部项目部开展,按照千二比例执行总部项目部就地预缴,2021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数千万元。但由于企业整体经营不善,该企业实际处于亏损状态,故该企业在总部和二级机构层面,属于亏损状态,无税金预缴。年终汇缴退税时,按照2012年57号公告,需要在总部和各二级机构办理退税,即总部退税50%,各分支机构合计退税50%。

  因各分支机构,在预缴时按照营业利润预缴,未预缴税金,故各地税务机关,在办理退税时依据国税函〔2010〕156号不予退税,该依据为:

  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故,现行建安企业退税逻辑,存在两个完全相反的政策性文件,企业无所遵从。

  同时,现行企业所得税跨地区汇缴表格,其逻辑按照2012年57公告出台,故该企业存在50%税金数千万元,无法从地方税务机关退出,纾困无从谈起,经营更逾困难。

  3、地域性有益尝试

  对待该问题,有地区出台了相关规定予以解决,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其税收组织逻辑遵从2012第57号公告,不再执行156函:

  在安徽省内注册成立的建筑安装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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