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行退税制度,为企业经营纾困,但在制度和执行层面,仍存在问题,使企业税金无处可退,亟待解决。 1、建安企业所得税汇缴政策分析 为合理调配收入进度,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了普遍的预缴制度,即企业按照营业利润每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即普遍的时间性预缴制度。在此基础上,对于其中大型企业存在的地域性经营问题,为合理调配地方利益,税总出台了跨地域税收利益分配预缴制度,即《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根据以上规定,一般性跨地区企业,需要时间性和地域性预缴税金,即每季度在分支机构经营地按照法定比例预缴税金/退税。其一般性规定如下: 第六条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而对于建筑安装企业来讲,由于地域性经营问题更为复杂,税总又制定了针对建安企业的特殊地域性预缴制度,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该文件2018年被修订,说明该文件仍然有效,且仍在税总关注范围。该文件规定: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28号后改为2012年57公告)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即,对于跨地区建安企业,需要在2012年57号公告之外,再执行总机构直接项目部千二的地域性预缴。 2、建安企业退税实践问题导入 某大型建安企业,同时具有二级分支机构和总部项目部。该企业主要项目在总部项目部开展,按照千二比例执行总部项目部就地预缴,2021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数千万元。但由于企业整体经营不善,该企业实际处于亏损状态,故该企业在总部和二级机构层面,属于亏损状态,无税金预缴。年终汇缴退税时,按照2012年57号公告,需要在总部和各二级机构办理退税,即总部退税50%,各分支机构合计退税50%。 因各分支机构,在预缴时按照营业利润预缴,未预缴税金,故各地税务机关,在办理退税时依据国税函〔2010〕156号不予退税,该依据为: 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故,现行建安企业退税逻辑,存在两个完全相反的政策性文件,企业无所遵从。 同时,现行企业所得税跨地区汇缴表格,其逻辑按照2012年57公告出台,故该企业存在50%税金数千万元,无法从地方税务机关退出,纾困无从谈起,经营更逾困难。 3、地域性有益尝试 对待该问题,有地区出台了相关规定予以解决,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其税收组织逻辑遵从2012第57号公告,不再执行156函: 在安徽省内注册成立的建筑安装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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