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处理财产损溢是指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盘盈、盘亏、毁损的价值。经常设置两个明细科目,即“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财产损溢在未报经批准前与资产直接相关,在报经批准后与当期损溢直接相关。因此对待处理财产损溢的检查不容忽视。
1.检查“待处理财产损溢”贷方发生额是否长期挂账。制度规定,企业清查的各项财产损溢,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如果清查的各项财产损溢,在期末结账前尚未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报告时应先按核算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检查时,如果企业盘盈的财产跨年度仍然挂账,就有可能是故意利用“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隐瞒已经报经批准的财产损溢,从而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在了解企业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制度的基础上,直接审查其明细账贷方发生额的账龄,以判断企业是否存在故意挂账的行为。 2.检查“待处理财产损溢”的会计处理。如果是流动资产损溢,应审查流动资产盘点表单价是否与材料、库存商品明细账相符。如果是固定资产损溢,要特别注意企业是否有随意估价的行为,应要求企业提供计价的原始资料。通过审查这些资料,来确定其计价的正确性。财产清查后,发现财产损溢不按规定处理、不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进行过渡处理,或将盘盈资产挂在往来账上,从而导致账实不符,总账、明细账不符的现象,应检查“固定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等明细账借方,通过分析摘要,找到相应的会计凭证并对原始凭证进行重点检查。也可以直接审查盘点表,查明是否属于盘盈财产,再查实其是否按会计制度进行了相关正确的会计处理。 3.检查企业发生的财产盘亏或毁损,是否将责任单位、个人赔款、残料价值等作为损失的减项扣除。对此,检查人员应查看企业有关权限机构对财产盘亏或毁损批准处理的文件,明确责任事故必须有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赔偿,如果是毁损,应当有残值入账。如果经检查发现账上无上述记录,则可能将赔款或残值转作了账外账。 4.检查企业存货发生的非正常损失,是否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检查方法是看“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的借方发生额,通过账户记录,找到相对应的会计凭证,看其对应科目是否同时有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如果会计分录没有反映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核实后,调减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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