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海外仓:出口方式很特别,申请退税有何要求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 人气: 时间:2024-06-28
摘要:简单地说,海外仓是建立在海外的仓储设施。跨境电商通过运作海外仓,可以有效解决物流成本高、运输及配送周期长等问题。对于出口海外仓的跨境电商而言,申请退税和免税,有一些特殊的规定需要注意。

  简单地说,海外仓是建立在海外的仓储设施。跨境电商通过运作海外仓,可以有效解决物流成本高、运输及配送周期长等问题。对于出口海外仓的跨境电商而言,申请退税和免税,有一些特殊的规定需要注意。

  跨境电商作为外贸新业态,是我国外贸发展的有生力量,也是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趋势。海关总署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2.38万亿元,增长15.6%。近日,为拓展跨境电商出口,优化海外仓布局,商务部等9部门发布《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商贸发〔2024〕125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八条明确指出,要编制出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退税操作指引,进一步指导企业用好现行政策。那么,跨境电商海外仓业务涉及哪些退税政策?享受这些退税政策时,具体应注意哪些事项呢?

  ■ 出口海外仓相对比较特殊

  当前,跨境电商出口的海关监管方式主要分为四种: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9610)、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海关监管代码9710)以及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海关监管代码9810)。

  从海关监管的性质上看,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方式,适用于跨境电商零售业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和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方式,更侧重于跨境电商出口境外企业模式。其中,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较为特殊,主要是境内跨境电商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手中。在此过程中,购买者既可能是境外企业,也可能是境外消费者个人。

  简单地说,海外仓是建立在海外的仓储设施,即国内企业通过大宗运输的方式将商品运往目标市场国家(或地区),进入在当地建立的仓库,储存商品,再根据电商平台的销售订单,第一时间作出响应,及时从当地仓库直接进行分拣、包装和配送,最终达成交易。与传统出口模式相比,海外仓具有直达联动快、周转环节少等优势,跨境电商通过运作海外仓,可以有效解决物流成本高、运输及配送周期长等问题。

  ■ 可适用退税、免税政策规定

  近年来,我国税务部门积极探索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税收管理与服务举措,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出口退(免)税,即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消费税。针对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方式,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明确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这些条件包括,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考虑到出口海外仓业务是通过海外仓发售,如果出口的是零售商品,基本上可以参考执行。

  出口免税,即免征增值税、消费税。针对出口免税,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与其他地区的税收政策不同。综试区内跨境电商可享“无票免税”政策,即综试区内注册的跨境电商,在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情况下,通过注册地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以及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无票购进免税政策(国务院明确取消出口退税率的货物除外)。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规定,对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统一按照4%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前,出口海外仓作为一种新型的海关监管模式,尚未明确增值税、消费税“无票免税”政策。

  ■ 实务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跨境电商享受出口退(免)税或免税政策,必须满足报关离境、财务上作外销收入、出口收汇等必备条件。笔者发现,实操中,跨境电商易出现出口收汇周期长、外销收入无法确定等问题,将直接影响其长远发展,特别是海外仓模式下出口退(免)税问题。基于现行税收政策,笔者建议涉及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注意出口退税申报时点,备足相应退税资料等。

  一方面,注意出口退税申报时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三条,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相关主体报关出口并收齐有关单证后,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申报。跨境电商海外仓是先出口入仓,再从平台销售发货至境外消费者手中。基于此,在出口海外仓模式下,跨境电商应把握时间卡口,以销售实现的时点,或者海关“核销”出口报关的时点为准,申报出口退(免)税,避免提前申报退税或未销售就申报退税的风险,同时也能保证退(免)税申报金额的准确性。

  另一方面,备足退税相关资料。根据财税〔2013〕9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等规定,涉及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可以先根据出口目的地、运输方式、产地、数量和重量等,做好与物流有关的信息备案。在实现销售后,跨境电商企业应做好电子交易凭证(信息)等与销售相关的单证备案,准确“核销”海外仓的出口已备案的信息。据此,消除企业伪造虚假销售合同、出口发票的可能。

  针对当前跨境电商发展现状,笔者建议在政策制定上要统筹考虑海外仓特殊的经营方式,区分与一般贸易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不同,如在企业实现销售后,再向海关补充申报销售合同与出口发票,完善出口信息,“核销”海外仓储出口报关单等,以满足跨境电商经营海外仓的实际业务需要。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4年06月28日   版次:06     作者:王文清(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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