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范围的公告[条款修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2017-01-1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8月15日起,本法规中第一条“直属机构”修改为“市局派出机构”。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 本法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区(地区)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区(地区)税务机关“
一、北京市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的区(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机构,均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单位,在上述单位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成为试点企业: (一)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备案表》(见附件),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并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三)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税控盘或金税盘); (四)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证书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二、试点企业在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时,不再报送纸质申报表、纸质凭证,只提供通过数字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对无法生成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的纸质凭证,试点企业仍需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出口退税模块进行提交。 三、试点企业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出口退税模块记录的上传数据时间为准。税务机关受理时间以受理文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四、试点企业在正式申报的同时,应按申报批次以及申报表的顺序将申报资料装订成册留存。 五、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发现出口退税预警业务以及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试点企业应按规定提供收汇凭证、备案单证和纸质凭证等资料。 六、试点企业如有骗取出口退税或不符合试点条件情形的,试点资格应予取消。主管税务机关对不符合条件或虽符合条件但不愿意参与试点的企业,仍按现行方式管理,需同时报送纸质申报资料和电子申报数据。 七、本公告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月11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解读《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范围的公告》 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范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发背景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贯彻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注要内容 一是在原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北京市昌平区国家税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4个试点单位基础上,扩大为北京市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的区(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机构均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单位,试点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试点企业。 二是对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实行无纸化管理,除无法在申报表中体现内容的纸质凭证外,试点企业正式申报时只提供电子数据,无需提供纸质申报材料。 三是电子数据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出口退税模块进行申报,税务机关网上反馈受理结果。 四是涉及预警和骗税类疑点,试点企业需按要求提供资料。 五是试点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需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三、《公告》执行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试点单位开始受理试点企业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