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3-30
摘要:第二条修改为:“纳税人新增上述核定扣除产品,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小组进行审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条款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2017-03-3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


  为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纳税人新增上述核定扣除产品,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小组进行审定。”

  二、本公告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3月30日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解读

  为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工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发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背景及适用范围

  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工作,新疆国税局于2016年9月1日发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必要对该公告有关内容做出修改,以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工作,为此特制定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将原“公告”第二条修改为:“纳税人新增上述核定扣除产品,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小组进行审定。纳税人新增上述核定扣除产品,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税局由货物和劳务税处牵头,会同政策法规、征管、收入规划等部门共同组成扣除标准核定小组进行审定。”

  (二)《公告》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政策法规处

2017年4月17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