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结合本省税收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各级执法主体(以下统称“税务机关”)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税收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的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 文字记录包括税收执法文书、执法审批文书、工作报告、调查证据等书面记录,以及在相关信息管理系统生成的电子文书。 音像记录包括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的录音、录像、拍照、视频监控等记录。 第四条 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载体包括纸质、电子设备和相关信息管理系统等。 第五条 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执法需要,合理配备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记录设备。 第七条 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接受上级税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指导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人员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音像等记录资料管理,充分发挥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监督作用。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执法记录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 记录方式 第十条 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十一条 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税收执法文书的使用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纳税人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各类涉税资料,应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税收管理服务中的“免填单”事项,税务人员通过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制作,经纳税人核对确认后由税务机关保存。 第十二条 开展现场执法音像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采取音像记录,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有关人员在场的,应告知将进行音像记录。 税务机关在办税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实时记录的,应在显著位置予以提示。 第十四条 对下列执法活动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一)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 (二)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 (三)其他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情况。 需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事项范围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事项目录清单执行。 第十五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税收执法行为的证据; (四)税务机关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税务机关现场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执法受阻挠等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做好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保证现场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对税收执法过程进行拍照、摄像,不妨碍执法活动的,税务机关不得限制。 第三章 记录要求 第十九条 依申请启动税收执法程序的,登记立案环节应当记录申请、受理、补正的情况。 依职权启动税收执法程序的,登记立案环节应当记录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 第二十条 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的情况; (二)询问情况,包括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询问地点以及询问内容; (三)调取书证、物证的情况,包括按法定权限与程序调取和退还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所制作的执法文书; (四)检查存款账户的情况,包括按法定权限与程序所制作的执法文书; (五)现场检查的情况,包括现场笔录、记录等资料; (六)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的情况; (七)勘验、鉴定或者专家评审情况; (八)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税务人员应进行记录,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风险的税收事项通过电子公告、系统信息推送或纸质文书发放等形式进行提醒告知的,告知资料作为全过程记录进行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审查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及其事实理由、法律依据; (二)承办机构的审核情况; (三)审批决定意见。 需经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文字记录还应载明审核人员、审核意见或建议。 需经集体审议的,还应制作集体审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 法律规定需对税收执法决定说明理由的,还应在文书中载明税收执法处理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相关因素。 第二十五条 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送达的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执法文书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邮寄送达的,留存邮寄回执等凭据。 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并可进行音像记录。 公告送达的,应以文字或音像方式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制作送达催告书,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金钱给付金额和方式、陈述权和申辩权,并记录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第四章 记录资料管理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对本机关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形成的文字、音像记录资料,移交档案部门进行存储、保管。 第二十九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信息储存至本机关指定的存储器。 第三十条 文字记录的保存期限按照相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音像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音像记录应与相关档案保存期限一致: (一)作为证据使用的; (二)当事人对行政执法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 (三)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阻碍执法、妨害公务的; (四)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 第三十二条 对现场执法音像资料,应当综合考虑部门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严格限定使用权限。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剪接、删改原始现场执法音像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现场执法音像资料。 现场执法音像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等公示场所通过意见栏、意见簿、监督卡等措施,广泛接收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行情况的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对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