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分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限期进行自查的通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分局通告2018年第1号 2018-0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因此在红岛经济区辖区内有应税房产、土地的纳税人,须到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分局进行纳税申报。 请于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对自有应税房产、土地的自查,并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税款。逾期未处理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有相关问题可拨打66966505或66966531进行咨询。 特此通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分局 2018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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