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申请简易注销工商登记涉税事项办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2018-01-16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11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已修订。
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应当先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未按规定办理的,税务机关将提出异议,告知工商部门中止注销办理程序。 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16日 关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申请简易注销工商登记涉税事项办理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我省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企业简易注销工商登记(以下简称“简易注销”)改革。改革实施以来,部分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申请简易注销工商登记之前未办结相关涉税事项,因此无法完成简易注销。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保障我省企业简易注销工商登记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对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的涉税事项进行明确。 二、需要说明的内容 按照是否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是否办理税务登记,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可分为三类:一是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2015年10月1日后设立)的企业;二是工商设立登记时未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2015年10月1日前设立)且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三是工商设立登记时未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2015年10月1日前设立)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以上三类企业应在申请简易注销前到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三、执行时间 为保证简易注销工作顺利实施,有利于企业办理相关事宜,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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