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销售系列涉税问题之一 世界上有一种美叫朦胧美,世界上有一种讨厌叫说不清又道不明。 尤其是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律条文在说不清又道不明的时候,最为讨厌。 预付卡销售的涉税处理问题,就属于这种讨厌里的一种。 前几天,阿莲姐姐写了一片关于银行购买加油卡赠送客户的涉税处理问题,用来嘲笑银行的税收筹划太LOW,并自以为是地给除出了我的筹划案。 文章发出来以后,好多朋友留言。把这些留言归纳总结后,得出十个字:“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阿莲姐姐认为:银行购进预付卡性质的加油卡,并赠送给客户。银行在向加油站预付款的时候,先取得加油站开具的不征税发票,然后在客户消费后,银行再根据客户的消费加油记录,向加油站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一方面做成品油兼营销售的应税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另一方面取得加油站的进项税额抵扣,银行该笔业务的应纳税额为零。 朋友们认为,银行想要实现该筹划案,需要解决的问题有以下几个: 第一个,银行的内控不允许。因为银行的这些加油卡赠送用于“拉存款”之用,性质的颜色为“银灰”,所以不得见光。这个问题不仅姐姐解决不了,估计各位大咖也解决不了,所以我们直接跳过。 第二个,如果银行内控允许这样操作。在税收上存在的问题是:银行取得的进项能否抵扣?目前像银行这类金融企业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税目,一般只有“金融服务”一种,如果想要按照增值税的兼营业务处理,则需要到税务机关,另外申请核定货物销售税目的税种登记。操作起来似乎有一定的难度,难在相关人员对该业务的理解与认可上。 第三个,如果内控允许、税务机关也顺利核定了税目,但是如果客户拿到加油卡后并未完全用于加油消费,而是用于在加油站内设的超市消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号令的规定,这部分非油品消费是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第四个,如果银行放弃了对进项税的抵扣,在支付预付卡的时候,向加油站索取普通发票,这些预付卡性质的普通发票能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因为加油站在收到预收款的时候,销售行为并为实际发生,所以收到的预付卡开具的普通发票,类似于一张“收款收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在业务并未实际发生的情况下,取得这张名为普通发票的“收款收据”是不能够在当期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银行的悲催以至于此,所以无奈之下,另谋出路。 预付卡销售系列涉税问题之二 上回到说,银行想要购买加油卡赠送给自己的客户,面临的种种难题。无奈之下,另谋出路。 这个出路,就是网络科技平台公司。 自从“营改增”全面推行后,诸如此类的平台公司也好、广告代理服务公司也好、营销服务公司也好。因为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就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申报缴纳增值税。所以,在某些特定的行业里,因为某些费用不能够在实际支出时取得合规的发票,所以,这些营销策划类的小规模纳税人就应运而生。最为典型的属医药行业的CSO,什么叫CSO?不理解的朋友可以自行问问“度妈”。 小规模网络科技平台公司代银行购买加油卡,然后再以营销服务费的形式开票给银行。如果季度销售额在9万元以下,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如果季度销售额超过9万元,按照3%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网络科技平台公司受银行之托,代为购买加油卡的行为,实际上是提供了一种代收代付的服务,应当按照自己实际收取的代理费、手续费的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 例如:银行委托小规模网络科技平台公司代为购买10万元的加油卡,并另外支付手续费5000万元。 平台应纳增值税=5000÷(1+3%)×3%=4854.37元×3%=145.63元。 其中的10万元应当按照是否实际消费,由加油站向银行开具10万元普通发票或者专用发票。 但是,如果平台越殂代疱,将10.5万元全部由自己向银行开票。 平台应纳增值税=105000÷(1+3%)×3%=101941.75×3%=3058.25元。 这里的平台可谓是“收人钱财,替人消灾”。 因为平台原本应当缴纳增值税145.63元,但是实际缴纳增值税3058.25元,这里还没有考虑城建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 在这种模式下,如果平台是一般纳税人,并且企业所得税为查账征收,其实是承担了很大的税收风险的。出现这样的平台“勇夫”,是因为对平台类的税收征管是存在一定的缺失的。 这里至于平台是否构成“虚开”,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罢了。 预付卡销售系列涉税问题之三 目前现有的预付卡销售有四种形式: 第一种:单用途预付卡销售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第二种:多用途预付卡销售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第三种:成品油预付卡销售 政策依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 第四种:ETC预付费充值销售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 以上四种预付卡销售业务,发票怎么开具? 参与各方的具体业务操作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这里给朋友们做了一下归纳总结: 第一种:单用途预付卡销售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一)售卡方: 1、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2、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代码为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不征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3、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4、接受单用途卡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时,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5、接受单用途卡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再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6、与实际销售方结算销售款,并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二)接受预付卡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方: 1、接受单用途预付卡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2、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购买单用途卡单位: 1、购买单用途预付卡时,取得售卡方开具的代码为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不征税普通发票”。 2、预付卡未实际消费时,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预付卡用于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用物品或者服务消费时,根据实际消费凭证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将预付卡赠送他人时,应当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四)持卡人: 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无法再向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单位索取增值税发票。 第二种:多用途预付卡销售 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一)支付机构 1、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2、支付机构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代码为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不征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3、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4、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二)提供货物或服务的特约商户 1、接受多用途预付卡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2、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购买多用途卡单位: 1、购买多用途预付卡时,取得支付机构开具的代码为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不征税普通发票”。 2、多用途预付卡未实际消费时,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多用途预付卡用于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用物品或者服务消费时,根据实际消费凭证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将多用途预付卡赠送他人时,应当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四)持卡人: 使用多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无法再向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特约商户索取增值税发票。 第三种:成品油预付卡销售 (一)售卡方 1、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2、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目前中石油和中石化的规定:在充值时要提前确定取得发票的种类。如果充值后即时索取“*预付卡销售*加油卡充值款”卷式发票,则在消费后将无法再取得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二)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售油方 1、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购买预付卡单位 1、购买预付卡时,只能向售卡单位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注明“*预付卡销售*加油卡充值款”字样。一旦索取该发票,在实际加油消费后将不能再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该发票上无“成品油”字样。 2、若购买预付卡时未取得预付卡充值普通发票,则在实际加油消费后,可以根据向销售预付卡单位索取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注意该发票左上角有“成品油”字样。 (四)特殊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这里的承运人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一般以加油卡的形式交付给实际承运人。 (五)持卡人 使用成品油预付卡加油时,无法再向售油单位索取增值税发票。 第四种:ETC预付费充值销售 ETC卡或用户卡是指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用于记录用户、车辆信息的IC卡,其中ETC卡具有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交费功能。 客户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车辆行驶证前往ETC客户服务网点办理ETC卡或用户卡,登录发票服务平台网站www.txffp.com或“票根”APP,凭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免费注册,并按要求设置购买方信息,绑定ETC卡或用户卡。并可以选取需要开具发票的充值或消费交易记录,申请生成通行费电子发票。 (一)通行费电子发票种类: 1、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征税发票)。 2、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不征税发票)。 (二)ETC后付费客户和用户卡客户 1、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2、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三)ETC预付费客户 1、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2、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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