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矿泉水地下水资源税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5]94号 2005-10-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随着我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水资源的需求量加大。目前水资源流失和水环境质量已成为我市未来发展的严重障碍。为了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杠杆作用,走最有效利用水资源和保护水环境为基础的循环经济之路,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征收矿泉水、地下水资源税。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凡在本市境内开采矿泉水、地下水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和个人,为矿泉水、地下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资源税。居民生活用地下水和农、林、牧、渔业用水暂不征收资源税。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62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4]45号)的规定,矿泉水、地下水等水气矿产是资源税应税税目中属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单位税额为1元/吨。 三、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站在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高度,重视矿泉水、地下水资源税征收工作。组织地税、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认真落实。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大工作力度,形成整体合力。要把此项工作当做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工作来抓;要保证政策执行到位,全面落实好有关矿泉水、地下水资源税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 四、地税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征收管理措施,广泛宣传征收矿泉水、地下水资源税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落实、解答征收矿泉水、地下水资源税的税收政策,增强纳税人自觉申报、依法纳税的意识。强化税源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有效防止税源流失,保证税款应收尽收。 五、水利、国土资源部门要定期将有关矿泉水的矿物质元素的含量标准和矿泉水、地下水开采使用计量等情况通报给地税部门。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地税部门的征收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六、市属以上企业矿泉水、地下水资源税税收收入属于市本级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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