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开展2021年全区营商环境评价的批复 宁政函[2021]52号 2021-8-27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报请实施2021年宁夏营商环境评价的请示》(宁发改法规[2021]42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委牵头组织开展2021年全区营商环境评价工作,评价对象和范围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单位)。请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营商环境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5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营商环境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函[2021]27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你委要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严明工作纪律,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开展全区营商环境评价活动。要科学设计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评价实施方式,规范和用好评价结果,切实发挥好评价的引导和督促作用,做到以评促改、以评促优,确保我区营商环境评价规范有序推进,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三、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区营商环境评价,如无特殊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不再另行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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