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2]200号 2002-07-29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申请开具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企业,由各局按照总局和市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审批。各局应实地核查企业的经营场所,逐项审核《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中企业填写内容的真实性,核查近三个月企业的销售收入、纳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和部分销售合同、协议书。对商贸企业要特别核实法人身份证件,严格控制发票版别和发售数量,注重对所核查的企业的注册资金、销售合同、协议书、销售收入、应纳税额、专用发票开具等内容进行深入分析,尽可能在核查阶段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凡申请开具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专用发票(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一亿元)的企业仍由各局按照总局和市局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组织核查材料上报市局审批。 三、各局要高度重视对防伪税控企业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总局和市局的文件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约机制,务必层层落实责任到人,要组织审批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总局和市局下发的文件,提高管理人员对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核查和审批。对弄虚作假、不认真履行实地核查和审批职责的人员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四、各局对已经批准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严格按照总局和市局的文件规定组织全面复查、清理。复查清理中出现问题的企业须立即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检查,检查期间按规定停供专用发票和收缴未使用专用发票。此项工作须在2002年8月10日前完成并填写复查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上报市局。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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