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劳薪[1999]237号 1999-9-17 各市(地)、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保障精减退职职工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城镇低收入居民和公职人员收入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作如下调整: 一、凡符合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浙人薪[1997]141号、(1997)财社47号规定的每人每月220元调整为290元;解放战争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260元;以上人员的病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20元调整为25元。 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60元调整为210元。 三、上述补助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执行后不再发放物价补贴。 四、本通知从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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