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买卖没有房照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吉地税农字[2000]169号 2000-06-1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12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通地税字[2000]11号文《关于房屋买卖没有房照应如何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凡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契税的纳税人。 你县开通镇部分单位出售房屋,承受方取得了房屋权属,形成了产权转移关系,无论产权部门是否发给承受方产权证书(房照),承受方都必须照章缴纳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双方签定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计税依据为房屋交易的成交价格。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0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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