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个人投资收益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1998]191号 1998-07-06 税屋提示——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7月6日 湖北省个人投资收益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个人投资收益的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发[1998]2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投资收益,是指个人以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投资于股份制企业、联营(或合作)企业以及私营企业和经营成果归个人所有的承包承租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所取得的企业所得税税后应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收益。 投资者个人取得的投资收益,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 凡取得以上投资收益的投资者个人(含业主和经营者)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投资收益只要被投资企业已作分配,无论以何种形式支付,均视同个人取得应税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接受个人投资的企业应按规定置会计帐薄、健全财务制度,在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再按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税后收益扣缴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计算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个人投资收益额×20% 第五条 凡未设置帐薄或虽设置会计帐薄,但不能提供真实、完整的纳税资料,准确计算应纳税款的,按被投资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附征个人所得税。最低附征率不得低于20%。具体附征率由各市、县确定。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企业所得税额×附征率 第六条 向投资者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简称扣缴人)。扣缴人必须在分配个人投资收益时,按本办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纳税人应纳的税款和扣缴人应扣缴的税款,按次计算,于取得投资收益或扣缴税款后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或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磅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和扣缴人进行定期稽查,对检查的应纳税额高于最低附征税额的纳税人,应相应补缴税款,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有偷税、抗税行为的,按照征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地、市、州直管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有关具体办法,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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