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发[2003]126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6-25
摘要: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所属各级分公司及其加油站,在纳税检查中查出的应补缴增值税的销售额,应按销售额(不含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在当地入库,同时,中石化云南分公司的地、州、市分公司在计算应纳增值税时不能抵减查补的税额。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2003]126号              2003-06-25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石油分公司)因内部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将从2003年7月1日起,取消县级支分公司(含全资加油站,下同)的核算职能,改由以地、州(市)级分公司统一核算。为了支持企业的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云南石油分公司所属地、州(市)、县级分公司的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申报、缴纳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

  地、州(市)级分公司(含玉溪分公司所属的西双版纳、思茅、景谷、澜沧四个县级支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县级支公司为地、州(市)级分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二、增值税计算、申报和缴纳

  (一)各级分支公司实现的增值税应税收入统一由地、州(市)级分公司核算销项税额,取得的进项税额一律在地、州(市)级分公司集中申报抵扣。

  (二)各级分支公司根据计算分摊的增值税分别就地申报(简易申报)缴纳增值税。

  1、各级分支公司应纳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各级分支公司当月应交增值税=地、州(市)级分公司统一核算的当月应交增值税总额×[各级分支公司当月销售收入÷地、州(市)级分公司统一核算当月实现销售收入总额]

  地、州(市)级分公司统一核算的增值税当月应纳税额如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的,不再计算分配,留待下期抵扣。

  2、纳税申报

  (1)地、州(市)级分公司应在每月7日前汇总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XX地、州(市)石油分公司本级及下级单位应交增值税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其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应纳税额合计”数是计算各级分支公司同期应纳税额的依据,《分配表》是各级分支公司分别编制本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依据,地、州(市)级分公司应每月8日前将上月《分配表》交下级单位。

  (2)各级分支公司应按《分配表》分别填报各自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每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同时报送《分配表》及《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3)地、州(市)级分公司统一汇总编制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在右上角空白处加盖“汇总”戳记,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随同本级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分配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需要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级分支公司均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证。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发行、报税及专用发票的领购、缴销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地、州(市)级分公司对所属下级单位调运成品油仅作为移库处理,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所属各级分公司,应每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表,跨地区经营的分公司应同时向有关地、州、市国税局报送财务报表。

  五、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所属各级分公司及其加油站,在纳税检查中查出的应补缴增值税的销售额,应按销售额(不含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在当地入库,同时,中石化云南分公司的地、州、市分公司在计算应纳增值税时不能抵减查补的税额。

  六、中石化云南玉溪分公司在思茅地区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的增值税,按本通知规定在思茅、景谷、澜沧、西双版纳四个县级支公司进行核算和分配。

  七、对承包、挂靠中石化分公司的加油站不属于本通知范围。

  八、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级公司2003年6月30日前的留抵税额均汇总到地、州、市级分公司统一抵扣。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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