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2001]410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已税应收未收利息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2-10
摘要:为确保金融企业已税应收未收利息抵扣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将金融企业2000年底以前已税应收未收利息认真进行复核,并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已税应收未收利息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2001]410号              2001-12-10

  税屋提示——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6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金融企业已税应收未收利息抵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办法未尽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为确保金融企业已税应收未收利息抵扣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将金融企业2000年底以前已税应收未收利息认真进行复核,并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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