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6]207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7-18
摘要:各地应结合下半年货物运输发票专项整治工作,通过与地税部门的信息交换,加强对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营业额和企业所得税收入额的比对,对比对异常的要认真开展自查、评估和稽查,切实加强对货物运输发票的税收管理。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6]207号                2006-07-18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9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搞好协作,不断提高清单采集质量。

  各地国税征收机关必须搞好与地税部门的工作协作,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在采集、审核和传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清单采集和传输质量。

  二、结合专项整治,做好信息比对工作。

  各地应结合下半年货物运输发票专项整治工作,通过与地税部门的信息交换,加强对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营业额和企业所得税收入额的比对,对比对异常的要认真开展自查、评估和稽查,切实加强对货物运输发票的税收管理。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07月18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