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税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9]196号 2009-12-22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局2009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做好发票管理改革工作。 青岛市地税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和全市地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强化“信息管税”,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结合我市地税发票管理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发票管理改革的意义 现有的发票管理制度、管理模式主要是基于手工操作构建的。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发票管理的要求也不断提高,特别是在“信息管税”的思路下,充分采集发票开具信息、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显的尤为重要。而我局现有的发票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已不适应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税收征管工作质效的提升。因此,实施发票管理改革对于加强税源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强化财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发票管理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具体任务 根据“简并票种、统一票样,网络开票、建立平台”的工作思路,我局发票管理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简并票种,提高发票业务的办理效率,方便纳税人使用;通过机具开票,提高发票信息采集水平,强化税收监控;通过数据比对,提高发票数据增值利用水平,实现“以票控税”;通过增强防伪,提高发票的辨别能力,增强真伪识别的准确性。 按照发票管理改革的总体目标,结合即将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我局发票管理改革工作以市局为主导,由各级地税机关具体实施,坚持管理与服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纸质发票管理和机具发票信息并重的发票管理改革工作原则,突出“规范、防伪、控税、管理跟进”的工作重点,力争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各项发票改革任务,把我局的发票管理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具体任务是: (一)改革发票管理方式,强化发票的控税功能。推广使用税控机具开票和网络在线开票,逐步取消手工填开式发票,理顺行业发票的管理,完善有奖发票管理,落实逐笔开具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收款不开发票的现象,强化以票控税。 (二)简并发票种类。按照“精简、效能、控税”的原则,科学简并发票种类,减小定额发票面值种类,方便纳税人使用和便于税务机关实施管理。按照“低成本、易识别”的原则,改进和完善发票防伪措施,提高发票印制的技术含量和大众识别能力,最大限度地防止假发票的产生。完善企业自印发票管理,充分发挥企业和行业在发票管理的积极作用。 (三)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发票管理信息系统。优化征管业务系统中的发票管理子系统,建立发票税控系统,通过对发票数据的集中处理和有效利用,实现对以发票为载体的税源信息的全面监控。建立电话、短信和网站查询系统,为消费者和纳税人提供识别真伪发票的便捷途径。 三、发票管理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简并发票种类。 对原有发票进行票种整合,将我局统一印制的发票由原有的40种、64个规格整合为21种、42个规格。 1、新设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四联)。将原《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山东省青岛市管道运输专用发票》、《山东省青岛市搬运装卸专用发票》、《山东省青岛市港杂费专用发票》、《青岛市旅社(宾馆)招待所统一发票》、《青岛市律师服务业专用发票》、《山东省青岛市医药费门诊专用发票》(手开)、《山东省青岛市医药费住院专用发票》(手工)、《山东省青岛市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山东省青岛市拍卖专用发票》、《旅游消费佣金结算专用发票》、《山东省青岛市服务业统一发票》(万元、十万元)、《山东省青岛市技术贸易统一发票》《青岛市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专用发票》、《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用发票》、《青岛市广告业统一发票》等17种发票合并入该发票; 2、新设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卷式一联、有奖)。将原《山东省青岛市服务业统一发票(税控有奖)》和《青岛市定额专用发票》(1元、5元、10元、20元、50元面值)并入该发票; 3、新设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共分为1元、5元、10元等三种面值,将《济南铁路局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专用定额发票》并入该发票,并将其使用范围由原来的餐饮业、娱乐业及部分服务业扩大到所有适合使用的行业; 4、新设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限定在核定月营业额5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领购时发售,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控制该种发票的发售范围,市局将视税控收款机推广的具体情况取消该发票。 5、保留《建筑业统一发票》(网络开票版),将《建筑业统一发票》(万元、十万元、百万元版)整合至该发票; 6、保留《银行代收费专用发票》(平推一联),将《银行代收费专用发票》(卷式)整合至该发票; 7、保留《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三联、四联); 8、保留《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 9、保留《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10、保留《保险业专用发票》(财险); 11、保留《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12、保留《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13、保留《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14、保留《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 15、保留《山东省青岛市保险业寿险专用发票》(单张三联使用撕裂钢线、单张三联使用剪切线、三联、四联); 16、保留《青岛市医院门诊收费专用发票》(机开)(门诊、住院、挂号); 17、保留《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18、保留《出租车专用发票》(机开); 19、保留《出租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定额); 20、保留《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停(泊)车定额专用发票》共分为1元、1.5元、2元、3元、5元、8元、10元、20元; 21、保留《山东省青岛市房地产业税控机打统一收据》(机开); 调整后的发票种类及规格具体见《发票种类简并分类表》(附件)。 (二)严格控制企业冠名发票(以下简称自印票),逐步向统一发票过渡。对于现在的企业自印票采取以下三种措施: 1、对于自印门票,仍然按照现行的办法办理。 2、对于除门票之外的其他自印票申请原则上不再受理。 3、对于现在使用的企业自印票,一是能够使用我局统一发票的,不再使用企业自印票,使用税控装置开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二是企业自印票开具项目与《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所列项目差异较大,使用我局统一发票有困难的,市局将针对其具体情况,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三)改革发票管理方式,强化发票的控税开具。 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含税控收款机、税控盘,下同)是我局发票管理改革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国税发〔2004〕110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06〕97号)精神,按照“统一标准、生产许可、政府推广、分步覆盖”的原则,在我市范围内娱乐业、服务业等开票频次高的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行业,并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中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在其它开票频次低的适合使用税控器的行业推行使用税控器;建立行业税控管理系统,分期将电信业、保险业等行业发票开具纳入行业税控管理。使用税控机具后,达到发票开具信息按时回读,解决当前对发票数据监控不利的问题; 1、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范围。 (1)凡从事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交通运输业等适合使用税控装置的行业,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固定场所的单位纳税人; (2)月核定营业额在5000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夜总会、练歌房、茶楼、洗浴中心、足浴、美容等行业必须按规定购置使用税控装置; (3)低于上述标准的纳税人主动申请使用的,可以降低推行标准; (4)因各种原因无法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但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固定场所,并已纳入税收征管的纳税人。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可以批准其购置安装税控收款机并领购发票。 2、税控装置推广的机型。 为便于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服务单位的销售维护,此次税控收款机推广的机型确定为高档、中档、低档税控收款机和外挂税控器,纳税人可视情况自行选择适合自身经营需要的机型。 3、非国标税控收款机的更新。 因我局以前在餐饮业、娱乐业及部分行业推广的税控收款机均为非国标产品,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文件的要求,也无法进行改造升级,因此在推行阶段采用过渡期的方式更换在用机,过渡期至2010年12月31日。具体为: (1)在用机安装使用满三年(36个月)的,纳税人应重新购置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各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本方案规定的时间停止向其发售现行57mm的税控发票; (2)在用机安装使用未满三年(36个月)的,使用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纳税人重新购置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在过渡期内,如非国标在用机发生故障等原因导致无法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建议纳税人直接购置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 4、购置税控装置费用的处理。 (1)企业纳税人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2)定期定额户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定期定额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按照测算的税收优惠额直接按顺序抵扣当期应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个人所得税税额,当月抵扣不完的,可以顺延,直至扣完。
为及时、有效采集和应用发票开具信息,提高税源监控水平,优化纳税服务,根据“简并票种、统一票样、网络开票、建立平台”的思路建设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在完成广告业网络开票试运行后,逐步在建筑安装业、销售不动产业等开票频次较低、开票金额较大的行业推行网络在线开票。 (五)建设税控发票网上服务中心系统功能。在发票改革、税控机具和网络开具发票基本完成推广的基础上,建设税控发票网上服务系统,将与发票有关的纳税服务工作逐步由纳税服务大厅向网上服务转移。 (六)改进发票真伪查询系统。对现有的发票真伪查询系统进行升级,建立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查询、短信查询、人工查询的综合查询平台,为广大纳税人及消费者提供方便、快捷的识别真、假发票的途径。并通过广泛宣传,培养纳税人接受发票时先查询、后付款的业务操作习惯,以此有效遏制发票买假用假的违法行为。 四、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步骤 发票管理改革是一次大的系统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既要坚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妥。为了能够更好地使我局发票管理改革工作稳步推进,有序进行,现就我市发票管理改革实施的具体步骤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 1、组织部分基层局征管科、大厅发票窗口相关业务人员及税控收款机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商对省局税控管理系统业务及软件进行需求差异分析,并组织人员编写业务操作规程; 2、协调省局做好税控收款机管理信息系统跟标采购工作;协调税控收款机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商做好青岛局系统差异化功能开发工作,并协调做好“大集中系统”开发商、外围综合平台开发商、税控收款机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商做好税控系统与“大集中”核心、外围系统软件的接口开发、整合、联调工作,做好税控收款机推广的软件技术保障。 3、以业务工作流程推送为主测试系统与其它征管软件对接的运行情况; 4、采购读卡器及税控管理卡; 5、组织人员编写《税控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6、整合统一发票,实施发票改版; 7、重新调整即开即兑型有奖发票的种类及布奖规则。发票整合后,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一联)中按现行的布奖规则布设奖金; 8、根据整合后发票的种类、规格及发票管理办法及税收政策要求纳税人开具发票应遵守的有关规定,督促生产厂商尽快修改完善各行业税控器开票应用软件; 9、修订《青岛市税控收款机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征管法》及总局有关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有关规定,重新修订《管理办法》,规范税控装置的推广、应用、信息采集、数据利用、违章处理等相关工作; 10、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信息网络等多种媒体,积极做好推广应用税控装置的宣传工作; 11、组织开展系统内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为推广应用工作做好前期准备。 (二)实施阶段: 1、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四联)、《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一联、有奖)、《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2、2010年2月底前,各单位选择部分纳税人进行在用机的改造和国标税控机的试点推行,试点阶段总户数控制在50户以内,以适应税控收款机管理软件和磨合基层局、服务商和纳税人三方工作流程为主要内容; 3、2010年5月底前,完成到期在用机的更新和交通运输业(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的纳税人除外)的推广应用工作; 4、税控收款机推行到位后,自2010年6月1日起,停止使用《山东省青岛市管道运输专用发票》、《山东省青岛市搬运装卸专用发票》、《山东省青岛市港杂费专用发票》、《银行代收费专用发票》(卷式),以上四类旧版发票的税务机关库存于6月15日前核销完毕,纳税人库存于6月30日前清理缴销完毕; 5、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服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等行业的推广应用工作; 6、税控收款机推行到位后,自2010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青岛市旅社(宾馆)招待所统一发票》、《青岛市律师服务业专用发票》、《山东省青岛市医药费门诊专用发票》、《山东省青岛市医药费住院专用发票》、《山东省青岛市拍卖专用发票》、《旅游消费佣金结算专用发票》、《山东省青岛市服务业统一发票》(万元、十万元)、《山东省青岛市技术贸易统一发票》、《济南铁路局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专用定额发票》、《青岛市定额专用发票》(1元、5元、10元、20元、50元)、《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以上十二类旧版发票的税务机关库存于10月15日前核销完毕,纳税人库存于10月31日前清理缴销完毕; 7、2010年10月1日正式启用1元、5元、10元等三种面值的《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8、税控收款机推行到位后,自2010年12月1日起,停止使用《青岛市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专用发票》、《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用发票》、《山东省青岛市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以上三类旧版发票的税务机关库存于12月15日前核销完毕,纳税人库存于12月31日前清理缴销完毕; 9、市局开发的建筑业管理软件在全市正式上线后,《建筑业统一发票》(万元、十万元、百万元)即停止使用; 10、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用机的更换和邮电通讯业、金融保险业等行业的推广应用工作; 11、非国标税控收款机全部更换后,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山东省青岛市服务业统一发票(税控有奖)》,旧版发票的税务机关库存于1月15日前核销完毕,纳税人库存于1月31日前清理缴销完毕。 五、发票管理改革的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稳步有序推进发票管理改革工作,市局成立发票管理改革领导小组。 (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的发票管理改革领导工作,组成如下: 组长:李悦诚 副组长:孙辉业 成员:办公室、法规处、财装处、一处、二处、政工处、征管处、信息中心、纳税服务中心负责人。 (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面负责改革过程中的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征管处,征管处处长兼办公室主任。 六、发票管理改革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分工。各单位、各处室务必提高对发票管理改革工作的重视和领导,严格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按照《发票管理改革实施阶段工作配档表》(附件2)确定的工作步骤,精心组织安排,强化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积极研究、处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把改革工作抓紧、抓细、抓实。做到制度跟进,管理跟进,信息化跟进,确保发票管理改革目标的实现。特别是信息管理部门,要敢于担当重任,积极配合,认真研究,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保障作用,大力支持发票管理改革工作。 各单位要相应成立本单位发票管理改革领导机构,明确各成员及其职责,对在发票管理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发票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二)提高认识,做好宣传培训。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对发票管理改革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深刻领会此次发票管理改革的精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积极引导,稳步推进。既要做好对内的培训,又要做好对外的宣传培训,对内要抓好发票改革内容、发票管理规定以及发票管理信息系统操作规程等知识的培训;对外要做好广大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掌握识别真假发票知识的宣传;对纳税人要加强主动开具发票、发票防伪知识、规范发票使用等知识的宣传培训。要在加强面上宣传培训的同时,还要强化对个别纳税人的辅导和帮助。要充分利用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平台和社会公众媒体开展宣传,将发票管理要求与公众利益结合起来,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发票管理改革,为营造良好的发票管理改革环境打下坚实基础。 (三)强化措施,做好日常管理。在发票改革过程中,各单位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发票日常监管。一是要严格发票领用存管理。防止发生骗购,规范发票开具,严格代开管理,强化发票缴销,防止发票流失;二是要将发票使用情况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挂钩。凡有发票违法行为的,作为对其纳税信用等级降级处理的依据,并记录在失信信息数据库中,供社会查询;三是纳税人在领购新版发票的同时,各单位应及时清理缴销纳税人库存的旧版发票,防止纳税人新、版发票混用。市局将在规定的换版期限结束后对各单位旧版发票的清理缴销情况进行检查,并纳税年度日常目标管理考核;四是各级稽查和征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将此项工作作为今后税务稽查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持之以恒,常抓不懈,要严格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逐步建立起整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密切配合,做好各方协调。此次发票管理改革工作量大面宽,内容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是税收征管工作的一项综合性的改革,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工作,又涉及外部广大纳税人;既涉及业务部门工作,又涉及信息部门技术支撑。各单位、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使发票管理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 1、《发票种类简并分类表》; 2、《发票管理改革实施阶段工作配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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