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所[1999]134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1-07
摘要:减免税的报批范围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税款的,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超过以上规定范围的,不得报批减免税。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1999]134号         1999-01-07

  税屋提示——依据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园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的规定,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税的报批范围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税款的,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超过以上规定范围的,不得报批减免税。

  对于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税。

  二、减免税申请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减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并附以下书面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预计减免税金额和企业基本情况等;

  (二)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新办企业附开出的第一张发票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应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但减免税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逾期减免税申请不予办理。

  四、减免税审批要求

  (一)必须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依据。

  (二)政策性强、数额较大、涉及面广的减免税要坚持集体审批制度。

  (三)审批减免税要依法秉公办理,不得越权行事,更不得以权谋私。

  (四)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手续必须完备,所需资料齐全。

  (五)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和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的报告后,要及时办理。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或下级税务机关。

  (六)超过一年以上的减免税实行一次审批制度。

  (七)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实行按次审批。

  对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按年审批。

  (八)新开办的企业申请减免税,应按企业开出的第一张发票的当月为减免税起始期。

  五、减免税审批权限

  (一)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中央企业年度减免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市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局审批。

  (二)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条件,且注册资金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或预计年度减免税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报市局审批,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下或预计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批,报市局备案。

  六、减免税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通过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审批。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提出具体的初审报告,并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三)税务机关接到减免税申请后,要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及时进行核报和审批。

  对金额较大或影响面广的减免税事项,要进行专题调查核实后,再做出决定。

  (四)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需报市局审批的,除报送减免税申请必须的材料外,还必须同时附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对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调查报告。主要内容是: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税的政策依据、减免税年度、预计减免税额及主管国家税务局的审核意见。

  (五)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经批准后,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正式发给纳税人《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减免企业所得税通知书》(见附件二)。

  并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减免企业所得税通知书》的括号内填写减免税项目、减免期限等。

  七、减免税的监督管理减免税税款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要求使用,主管国家税务局要对其加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

  (一)主管国家税务局要建立纳税人减免税台帐,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台帐》(见附件三)中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情况。

  (二)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照统一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减免税税款使用情况等资料。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

  (三)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根据变化情况依法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因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应继续给予减免税或者纳税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税款等情况,税务机关有权停止减免税。情节严重的要追回相应已减免的税款。减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征税。

  (五)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税或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免税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市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的减免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八、减免税的统计上报各主管国家税务局每年4月30日前,向市局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统计表》(见附件四),同时附报上年度减免税情况的总结分析。总结分析内容包括:减免税户数、全年减免税金额、与上年同期对比增减变化情况,以及对下一年度减免税户数、减免税金额与上年同期对比增减变化情况的预测。对减免税税额较大的纳税人的减免税变化情况要单独分析。

  以前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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