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所[1998]3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7-15
摘要: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效益工资的结余情况,本年效益工资的提取情况和企业当年实际支付工资的情况。对企业1997年底以前综合的效益工资,在以后年度支付时,不得再进行税前扣除。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所[1998]36号                1998-07-15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转发给你们。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效益工资的结余情况,本年效益工资的提取情况和企业当年实际支付工资的情况。对企业1997年底以前综合的效益工资,在以后年度支付时,不得再进行税前扣除。以上,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7月1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