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法[1999]9号 1999-05-17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具体免税范围,除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43号所列举的项目外,还包括为社区居民提供的下列服务: (一)提供停车服务; (二)治安巡逻服务; (三)绿化保洁服务; (四)家庭管道疏通。 各地如需再增加免税项目的,须报经省地税局批准。 二、对下岗职工个人、个体工商户(业主为下岗职工,下同)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总人数的60%以上的企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免税营业税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下岗职工个人自其持下岗职工证明在市、县地税局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上述纳税人在办理免税事项时,须逐年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有关材料,报经市、县地税局审批后,可免征营业税。 三、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业主为下岗职工)的经营所得,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办理免税事项时,须逐年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报经市、县地税局批准后,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下岗职工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主管地税机关应对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发给《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劳务报酬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证明单》,证明单的格式由各市、县地税局自定。支付免税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对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可以比照本通知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各市、县地税局应将各自审批情况(包括免税项目、免税收入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税金),每年汇总一次,于次年1月底前将免税情况汇总上报市、地地税局,各市、地地税局应于2月10日前汇总上报省税局有关税政处。 六、各地应对照政策认真做好审批工作,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对未列举的项目及其他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按规定征税。 七、本通知的执行时间为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止,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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