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一[1997]10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以销定进”“最低征收率”等征收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3-10
摘要:为了巩固新税制,维护新税制的统一,根据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坚决纠正,并停止执行“以销定进”、“最低征收率”等征收办法,统一按照新税制的政策规定计征增值税。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以销定进”“最低征收率”等征收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一[1997]10号             1997-03-10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新税制实施以后,我市部分区、县国税局在当地政府的要求和支持下,为保证完成税收任务和新税制的正常运行,对部分连续三个月以上“无税户”采取了“以销定进”、“最低征收率”等征收办法。这些临时性措施尽管出发点是好的,在运行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与新税制的要求不符。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要求各地予以纠正。对此,市局十分重视,及时部署专项调查,并召开有关区、县国税局座谈会,摸清了情况和底数。

  为了巩固新税制,维护新税制的统一,根据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坚决纠正,并停止执行“以销定进”、“最低征收率”等征收办法,统一按照新税制的政策规定计征增值税。

  各单位接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提出贯彻意见,同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做好解释工作。对于在新税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要从加强税收征管,加大稽查力度,完善稽查手段,充实稽查人员,严格执法入手加以解决。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好的工作方法和经验,保证全年税收任务的圆满完成。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