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2]51号 2002-2-21 税屋提示——依据闽国税发[2007]12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收购并拆解销售旧机动车,不属于78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不得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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