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3]141号 2003-03-13 税屋提示——依据粤地税发[2009]20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适应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财务核算和冲减办法调整的需要,强化对金融企业的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对金融业营业税收入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对此各级地税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加强调查研究,摸清底数,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征管,确保金融业营业税收入的稳定增长。 二、为了做好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的冲减工作,各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金融企业从营业额中减除的2000年底前已缴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额、已批准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额进行认真的核对,严格把关,确保减除的已缴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符合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 三、各级地税机关应将金融企业当年冲减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额逐级汇总上报。各金融企业要于次年1月15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填报《金融企业冲减2000年底前应收未收利息额年度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详见附件),各市地方税务局将所属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填报的《统计表》进行汇总后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省局直属分局。 四、省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金融企业冲减应税营业额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248号)从200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03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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