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2003]278号 2003-12-23 税屋提示——依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涉及税收问题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和固定资产 1、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2、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3、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5、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6、市局根据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情况确认的其他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和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2、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和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审核管理 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办法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经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属各直属分局确认符合条件后,在申报纳税时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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