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进[1999]20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有关税政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2-16
摘要:对于出口企业的“免抵税额”,市局应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签署意见,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上报省局,经省局批准后的“免抵税额”作为国库调整的依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有关税政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进[1999]20号             1999-2-16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沈阳、大连):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出口企业“免抵退”税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应即按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征税率与退税率的差额及时转入成本。

  二、对于出口企业的“免抵税额”,市局应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签署意见,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上报省局,经省局批准后的“免抵税额”作为国库调整的依据。

  三、出口企业须尽快向有关部门取得“免抵退”税的有关凭证,以表格方式记载并向税务机关提供凭证资料情况。对单证齐全的出口货物应按月填写《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上报。对于企业免抵税额与省局批准的同期免抵税额的差额,税务部门应视同内销征税或调减企业销项税额。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2月16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