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1]205号 2001-04-03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从2001年3月1日起至2002年2月28日止,对合肥卷烟厂等7户企业生产销售的70个牌号规格的丙类卷烟,按省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 二、对与《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表》所列牌号相同、烟支包装规格不同的卷烟,最低计税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该包装规格卷烟计税价格进行折算。 三、对《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表》所列牌号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超出丙类卷烟标准的,应按实际销售价格重新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四、本通知自2001年3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4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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