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发[2007]67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外籍人员税收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6-01
摘要:为进一步推进非居民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外籍人员税收约谈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外籍人员税收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7]67号           2007-06-01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非居民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外籍人员税收约谈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6月1日

外籍人员税收约谈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规范外籍人员税收约谈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凡对在中国境内取得应税所得,具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国家国籍的人员开展的税收约谈,均适用本办法。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约谈对象选取

  (一)重新申报

  税管员根据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初步的分类比较和筛选,对于可能存在申报偏低或不实等情况的,应下发《外籍人员重新申报工薪收入通知书》(附件一)。对进行重新申报且能够提供有关资料证实其申报属实或重新申报达到或接近核定标准的,填报《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重新申报核实审批表》(附件二)层报管理科(分局)、税政(征管)科、基层局分管领导审批。

  (二)确定对象

  对拒不重新申报、或重新申报后仍存在偏低或不实、上级领导不同意重新申报情况的,税管员应在重新申报期限届满或收到重新申报表后或收到领导批复后10日内填报《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约谈申请表》(附件三),报所在管理科(分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开展税收约谈。整个约谈工作,包括约谈准备、实际约谈、处理决定等,原则上应在60日内完成。

  二、约谈准备

  (一)约谈前应尽量做好以下信息收集分析的准备工作:

  1、从有关部门获取信息

  (1)公安、劳动部门掌握的外籍人员出入境记录、就业登记、车辆登记、居留暂住等相关信息;

  (2)外籍人员派遣单位所在国家(地区)基本工资标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资料;

  (3)外籍人员派遣单位所在国家(地区)居民的收入及消费水平,同类职务、同类岗位的薪酬支付标准。

  2、从外籍人员派遣、任职单位获取信息

  (1)派遣机构、单位开具的外籍人员工资证明(包括奖金、津贴证明资料)或派遣机构、单位委托在中国注册的有资格从事涉外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籍人员收入证明、外籍人员所在企业的涉税信息;

  (2)外籍人员在企业报销的各种费用凭证或享受的其它福利待遇情况。

  3、外籍人员其他个人信息

  (1)外籍人员的工作经历(含在华工作经历)、家庭情况、个人爱好以及其他个人消费方面的情况,包括住房、交通工具等;

  (2)外籍人员在境内外关联企业任(兼)职及收入等情况;

  (3)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的各类资产和投资。

  4、其他有帮助的资料和信息。

  (二)同时做好其他准备工作:

  1、成立二人以上(含二人)的约谈小组,以主管企业(人员)的税管员为主,制定约谈方案并组织实施约谈。约谈对象若为女性,约谈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名女性成员;

  2、初步确定约谈的时间、双方参加约谈的人员、地点、方式及方法。若与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存在语言沟通障碍,应有翻译人员参加;

  3、针对发现的疑点拟定约谈的重点和思路,确定提问的主要问题及顺序;

  4、整理并熟悉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性文件。

  三、约谈实施步骤

  (一)向被约谈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四),将约谈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通知约谈对象。需要约谈对象准备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在通知书上注明。约谈应在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进行。

  约谈对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接受税收约谈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原因。经与约谈对象协商后,可重新确定约谈时间。

  (二)在指定的场所和时间与被约谈人进行税收约谈,对其任职收入及申报纳税等情况进行询问。包括:

  1、确认被约谈人的身份,询问其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可以要求被约谈人出示护照、通行证、返乡证等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2、告知被约谈人对其进行税收约谈的原因、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及责任;

  3、告知被约谈人关于外籍人员任职取得收入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税务机关对不如实申报收入依法采取的处理办法,如:移送稽查、根据双边税收协定进行税收情报交换、对有欠税行为的,根据法律法规阻止出境等;

  4、询问被约谈人的纳税情况,包括询问其境外派遣单位、境外所任职务,个人境内外收入金额、纳税情况、境外所在国收入标准、同行业等类似情况收入标准;雇主支付的境内外各类保险费以及是否由雇主负担个人所得税;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华居留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

  5、主要就审查比对中发现的疑点或问题,要求被约谈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解释;

  6、其他与纳税有关并需要进行约谈的内容。

  参加约谈的税务人员在实施约谈时,应讲求技巧,营造良好的约谈氛围,体现亲和力、说服力和威慑力,做到合法公正、有理有据、文明礼貌,不威胁、引诱约谈对象,不得事前设定应税所得申报底线。

  (三)认真审阅被约谈人或者代理人提供的资料。在税收约谈过程中,应使用中文记录《税务约谈记录》(附件五)。

  (四)询问结束后,要求被约谈人在《税务约谈记录》上签字,约谈小组成员应审查并签字。

  四、约谈处理意见

  约谈人员应对约谈情况进行审核分析,做出约谈结论,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一)经过约谈,能够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证实其收入申报情况属实或被约谈人重新申报达到或接近核定标准的,以《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重新申报核实审批表》层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认可其申报;

  (二)经过约谈,被约谈人无法完全说明申报情况或重新申报后仍存在申报不实问题的,可再次对其进行税收约谈;

  (三)对被约谈人拒不重新申报或经多次约谈仍申报不实的,可视情况核定其应税所得、移送稽查或制作并提请税收情报交换;

  (四)经过约谈,核实被约谈人确有税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依法责令其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涉及偷税行为的,移送稽查处理;

  (五)对欠缴税款的被约谈人在出境前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可以按规定启动阻止出境程序。

  五、约谈资料归集

  约谈资料应按照《外籍人员境外企业(团体)税收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归档。

  六、约谈资料保密

  约谈人员对约谈过程中获取的信息资料应依法保密。泄漏约谈对象信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视情依法处分。

  七、延伸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总结个案约谈成果,有针对性地对同类型、同国籍、同企业的外籍人员开展分类集中评估、约谈,扩大约谈成效。

  八、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原有规定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如上级有新规定,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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