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辽财预[2003]204号 2003-04-16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含大连),省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单位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按"娱乐业"税目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除"网吧"外,其他按"娱乐业"税目执行20%税率征收营业税的范围,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01]145号)有关规定执行,即从2001年5月1日起,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网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符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娱乐项目取得的收入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其它娱乐项目,仍应根据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分别按其各自应适用的"服务业"或"文化体育业"等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省财政厅、地税局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辽财预[2001]734号)中第1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相应废止。 请注意搜集和分析以上政策在执行中的问题,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四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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