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格尔木市增值税分成比例的通知 西政[2006]57号 2006-09-04 格尔木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大对格尔木市的支持力度,切实解决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困难,促进格尔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按照州委、州政府格尔木现场办公会会议纪要精神,现对格尔木市增值税分成比例作如下调整: 一、以2005年为基数,在保证州市两级既得利益的基础上,格尔木地区增值税12.5%留州部分由现行的州与市6:4的分成比例调整为4:6,即州级40%,格尔木市60%.分成比例调整后缴库比例作相应的调整,州级减少的基数部分由州财政通过两级结算上划。 二、青海油田公司、青海石油管理局增值税因集中在格尔木市纳税形成的格尔木市与其他地区的分成比例由现行的56:44调整为60:40,即格尔木市60%,其他地区40%,其结算仍由州财政通过两级结算办理。 三、以上两项比例的调整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海西州人民政府 2006年09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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