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做好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5]13号 2005-01-18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发布了《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要求自2005年2月1日起执行。根据我省实际,除电力产品价外费用仍暂按原办法征收外,其他均按新的统一规定认真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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