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补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2]175号 2002-9-20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苏国税发[2004]15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清算结束后有关出口货物补征税问题的通知,自2004年7月30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有关补征增值税计算公式的规定停止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538号和国税函[1998]36号文的规定,现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在规定期限内(目前规定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下同)未申报退税或审核未通过的有关补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货物补征税的类型 (一)超过规定期限未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二)超过规定期限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三)正常申报退税审核未通过。 二、[部分废止]出口货物补征税的计算 (一)补征增值税的计算: 对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补征增值税,应根据补征税的类型,区分不同情况,确定补征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具体有以下几种: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免、抵、退”税申报、超过规定期限“免、抵、退”税申报以及正常“免、抵、退”税申报审核未通过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补税: 应补增值税=出口发票上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不予抵扣税额 对未开具出口发票或未作出口收入的出口货物,暂按“出口报关单”上离岸价或“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离岸价计算征税。 “不予抵扣税额”,是指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征税率-退税率)] (二)补征消费税的计算。 如果出口货物为应税消费品,在补征增值税的同时,还应补交已免征的消费税。 1、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 应补交消费税=补征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消费税税率 2、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消费品 应补交消费税=出口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三、出口货物补征税的处理 经调查核实,属上述补征税类型的出口货物,按不同的计算公式确定的增值税、消费税,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经核实清楚,出口企业应对补征税的出口货物单独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补申报手续,并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增值税、消费税解缴入库。 (二)对应补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经核实属于偷、骗税行为的,应按偷、骗税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出口货物补征税的操作 (一)每月由退税部门对应调整月份(当前月份减6个月),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有关功能,生成并出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建议调整通知》,并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收调整表二(有出口信息,退税未申报)》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收调整表三(退税逾期申报)》,交其主管征税的管理部门调查核实。 (二)主管征税的管理部门接受退税部门出具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建议调整通知》后,对出口企业是否已进行免税申报、报关出口的货物是否真实等情况进行核实,同时将核实应补税的结果反馈给退税部门。 (三)清算结束后,退税部门应对生产企业退税审核未通过的出口货物,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有关功能生成,并出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清算调整通知单》,同时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补征税明细表(正常申报未通过)》,交出口企业的其主管征税管理部门,进行补征税处理。 各级国税机关要立即将本通知规定下发到各出口企业,督促出口企业加快“免、抵、退”税申报,要进一步加快“免、抵、退”税审核审批进度,加强征退税的衔接,防范和打击偷骗税活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二年九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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