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鄂税发[1993]271号 1993-08-05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040号文颁发《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转发你们,结合我省情况,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企业支付本企业职工的工资(包括标准工资、效益工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标准,年人均最低限额为1800元,最高限额为3200元,在此标准以内的允许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具体标准限额,由各地、市州税务局根据本地平均工资水平予以确定,并报省局备案。超过最高限额发放的部分工资,在计算所得税时予以剔除,企业从税后利润中列支。 二、本通知从7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制度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执行中遇到有不明确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国税发[1993]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税务局 1993年08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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