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珠江管理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管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5]159号 1995-12-08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区《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的请示》(珠区字[1995]13号)收悉。现就有关税收征管的问题批复如下: 我市现行税收征管分工(税三[1986]410号通知)和(税三[1989]375号通知)规定,你管理区应交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由番禺市地方税务局代征,应交的土地使用税由番禺市地方税务局直接征收。我局意见,对你区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仍维持上述征收管理规定不变。 此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12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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