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制《东莞市自来水水费专用发票》和《东莞市电费专用发票》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6]511号 2006-10-24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印制<东莞市自来水水费专用发票>和<东莞市电费专用发票>的请示》(东国税发[2006]158号)悉。为加强对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统一管理,加快水、电费发票全省统一式样、统一印制的步伐,经研究,省局同意你局将部分印有企业名称的水费发票和电费发票,改由你局统一监制为《东莞市自来水水费专用发票》和《东莞市电费专用发票》,并由你局定点印刷厂印制。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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