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证券交易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税联发[1994]104号 1994-12-22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深税二发[1994]10号文收悉。关于金融企业、证券交易所交纳营业税的有关问题,现批复如下: 1、关于金融企业买卖有价证券征税问题。金融企业买卖有价证券(包括经营性证券和投资性证券),不论其会计处理如何,均应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营业税,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关于深圳交易所收取的会员席位费征税问题。深圳证券交易所向会员收取席位费,由于情况比较特殊,待进一步调查清楚后再研究如何征税。 3、关于股票交易手续费等征税问题。证券商从股票交易双方收取的股票交易手续费,收费后不论如何支配和使用按规定金额计征营业税,不得作任何扣除。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公司取得的“经手续”和“过户费”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1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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