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三[1998]2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房产税暂行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2-24
摘要:为加强房产税税收征收管理,堵塞偷逃税行为,规范核定征收房产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山东省房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应纳税额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以下规定。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房产税暂行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青地税三[1998]28号       1998-12-24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房产税暂行规定》业经1998年12月21日第25次局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房产税暂行规定

  为加强房产税税收征收管理,堵塞偷逃税行为,规范核定征收房产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山东省房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应纳税额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以下规定。

  一、关于核税机构

  核定房产税的组织机构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应纳税额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应明确核定征收房产税的人员和负责人(人员中须有分管房产税专业管理科室人员)。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调整补充,核税工作组名单要报市局备案。

  二、关于核定对象

  有以下应税房产的,为核定征收房产税对象:

  1、隐匿转移房租无法确定租金收入的;

  2、以实物或其它形式抵顶房租无法确定租金收入的;

  3、[条款废止]无租使用的房产;

  4、申报租金收入明显与市场价格不符的;

  5、本单位或个人自用无原值的房产;

  6、其它经税务部门确定需核定征税的房产。

  三、关于计税依据的核定

  应核定征收房产税的单位或个人,可提供经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涉税评估机构对其所需核定征收房产税的房产的评估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此作为参考进行核定;对不能提供评估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同类房产的市场租赁价格和《青岛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调整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的报告的通知》(青政发[1996准的通知》(青政发[1997]207号文)中的有关规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等,直接进行核定。

  四、关于核定程序

  (一)应实行核定征收房产税的单位或个人填写《核定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基本情况表》(表样附后)并报核税人员(对拒绝填写的,税务机关可直接填写“审批表”核定)。

  (二)核税人员在认真核实《核定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基本情况表》的基础上,填写《核定房产税应纳税额审批表》(表样附后)。

  (三)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组织核定应纳税额工作小组对《核定房产税应纳税额审批表》的有关内容进行集体审议。集体审议时要记录参加人员、核定事项和核定结果。为便于以后查用,审议记录应存档5年以上。

  (四)核税人员根据审批后的《核定房产税应纳税额审批表》填写《核定应纳税额通知书》送达纳税人。纳税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并在规定时限内缴纳房产税。

  各级税务稽查部门按以上规定核定征收房产税后,应将有关资料按季传递给核税单位主管地税务机关房产税专业科室,以便加强管理。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在征管和稽查中发现的本规定下达前的问题按本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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