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函[2009]230号 2009-10-09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0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征收局自9月份起,办理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退税时必须按照总局规定先进行评估,评估结论正常的方可退税。评估结论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退税审批,通过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评估手段核实指标异常的原因,指标异常的疑点可以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办理退税审批,指标异常的疑点不能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审批,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各稽查局应做好移交案件的稽查工作,并及时向征收局反馈稽查结果。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各项评估指标的参数设置如下: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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