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1]6号 2001-1-8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8日起,本法规发票票样改变。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筹)所得税和营业税执行问题的批复》(鲁政办发[1999]253号)、山东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字[1998]14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收取路桥车辆通行费使用的结算票据应当纳入税务部门的发票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济青高速公路、104泰曲一级公路、济南黄河大桥、平阴黄河大桥、滨州黄河大桥收取路桥车辆通行费使用的结算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监制,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发票的发放和具体使用中的管理。 二、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收取路桥车辆通行费所使用的发票均为专用定额发票(票样附后)。专用定额发票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并用专用荧光油墨套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 三、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路桥通行费发票自2001年1月1日启用,原使用的财政收据至2001年1月底停止使用,并由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向省财政厅办理缴销手续。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01年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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