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财会协字第3号 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申报执业审计师问题的复函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2-03-17
摘要: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和我部在有关实施办法中关于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必须保持独立性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兼是审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也不能兼任执业审计师(或执行其他影响其独立性的相同或类似业务)。

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申报执业审计师问题的复函

[92]财会协字第3号              1992-3-17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粤财会[1992]24号《关于注册会计师申报执业审计师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厅提出的关于处理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以及注册会计师兼为执业审计师问题的意见。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和我部在有关实施办法中关于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必须保持独立性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兼是审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也不能兼任执业审计师(或执行其他影响其独立性的相同或类似业务)。如果有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求或已经兼为审计师事务所(或其他类似机构),有的注册会计师要求申报或已经取得执业审计资格(或执行其他相同或类似业务的职务),应当取消其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撤消其注册会计师资格,并收回有关证件。

财政部

1992年3月17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