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转发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文件的通知 京国税征[1998]624号 1998-12-25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市物价局等部门《转发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的通知》(京价(收)字[1998]第35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税务登记收费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凡持有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批准文件实行改革改组改造的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各区县局只发给其税务登记证及其相关证书并收取10元工本费,不得向其发售税务登记证外框。 二、凡持有下岗职工证书并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各区县局也只发给其税务登记证,但不能收取工本费也不能发售税务登记证外框。同时各区县局应在其税务登记表中注册下岗职工证书的编号,以备查验。 三、本通知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与市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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