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契税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农税字[2001]20号 2001-07-09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快消化积压空置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积极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消化空置商品房契税工作通知如下: 一、购买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并经县级以上房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尚未出售的空置商品住宅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延期执行两年,即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止。 对购买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并经县级以上房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尚未出售的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自2001年1月1日起按3%的税率恢复征收契税。 二、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系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并经县级以上房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尚未出售的空置商业用房、写字楼,免征契税。 以上契税的免征,须按省财政厅浙财农[1998]19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浙江省财政厅 2001年07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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